一般我们熟称的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一个种类的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起源于西方法律体系并受到保护。其核心理念为 – “委托人(settlor)在任命人(Appointor)的指示下帮助设立信托,任命人指定受托人(Trustee)来对信托进行管理,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Trust Deed)的要求管理该资产,将获得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Beneficiary)” 。家庭信托与其他类别的信托一样在澳大利亚具有非常广泛的实际应用,本文为您解析家庭信托的类型,以及其常见的设定结构以及税务优劣势。
家庭信托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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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 Trust (包括单位信托) -
Discretionary Trust (包括家庭信托) -
Bare Trust -
Hybrid Trust(混合信托) -
Testamentary Trust(遗嘱信托) -
Charitable Trust(慈善信托) -
Superannuation Trust(含SMSF自管养老金信托)
家庭信托的结构
- 委托人(Settlor,也称设立人):委托人是为了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依据信托法(Trust Law)成立信托的人,并提供信托最初始的资产,称为Settled Sum,通常为$10。信托成立后,委托人的使命就结束了,其无法对信托做任何决定,同时也无法被分配利益。在澳大利亚,很多时候授予人是由律师或者会计师担任。
- 任命人(Appointor):任命人具有权力移除和更换受托人(Trustee),其在信托中具有最高话语权。任命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比如夫妻。
- 受托人(Trustee):法律意义上指的是家庭信托资产的管理者。可以是个人做受托人,也可以公司来作为信托的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 受益人(Beneficiary):受托人根据家庭信托契约(Trust Deed),将家庭信托里产生的收入分配给受益人。
- 信托契约(Trust Deed):维持家庭信托的条款和条件的法律文件。包含信托基金的目标、受益人、受托人以及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信托契约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并生效。家庭信托的受益人一般为家庭内的成员。
家庭信托的税务优劣势
1. 以家庭为单位更灵活的税务筹措
2. 资产保护,便于管理
- 信托收益需要每年根据信托契约中定义的家庭成员进行分配,将收益分配给其他非受益人群体或不分配将按照澳大利亚最高边际税率加上医疗保险税(45%+2%)进行征税。
- 信托收益在分配给未成年纳税人时,仅有$416免税,超过$1,307的分配则需要按照最高边际税率征税。
- 家庭信托的亏损不能分配给受益人,但可以转入进之后财年抵扣收入(需要满足Schedule 2f ITAA 1936中针对信托的条件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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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具体的家庭情况和收入及投资状态,理性分析现阶段设立家庭信托对您税务及财产保护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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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家庭信托中不同角色的定义以及在信托利益分配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分析不同资产的税务特点,在您未来投资时,将该资产纳入到家庭信托的税务成本。 -
每年信托收益分配的税务规划,根据您具体的家庭情况,制定最优的收益分配方案。
家庭信托的起源
更多信息可查阅:Tru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