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联营企业进行物业开发

使用联营企业进行物业开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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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合同如何影响GST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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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roll Tax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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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税(Payroll Tax)是指当一个雇主支付员工报酬达到一定限额时,雇主需要向各自所在的州政府或领地政府财政办公室(State Revenue Office)缴纳的税务。

进出口生意

进出口生意的GST相关案例分享


最近我们经手了两个非常有意思的关于进出口生意的cases,一个细微的差别带来了非常大的税务差异。

Case 1(出口服务,disconnected with Australia):

A公司是一家澳洲公司,其收入来源是为海外客户,特别是中国客户提供编写电脑程序的服务,客户拿到程序的编码后,在中国境内使用。该公司在18年做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时向ATO提交了4个季度的GST收入。19年8月转到我们事务所后我们认为A公司是不需要向它的客人收取GST以及向ATO上交GST收入的。

本文所涉及的相关ruling和Act:

GSTR 2019/D2: Goods and services tax: supply of anything other than goods or real property connected with the indirect tax zone (Australia)

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

案件细节:

首先我们要分析该公司及其所提供服务的特点:

A公司是一家澳洲公司。

收入来源是通过向境外提供服务,收取佣金。

所提供的服务,在中国被使用了。

法条的套用:

在A New Tax System Act 1999 里(下称GST ACT)第2章细分章节第9-5的部分指出,一个Taxable Supply(可征消费税产品或服务) 的定义包含以下四点:

The supply[1] is for consideration[2]
The supply is made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ng your enterprise
The supply is connected with Australia
You are registered or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看到这里,感觉A公司满足了所有四个条款了,但是,GST ACT里还有一些豁免条例,比如S38-190 的条例2和3

条例2:公司提供服务给境外[3]“非澳洲居民“[4] 是GST-FREE的,也就是不用向境外客户收取GST的。[5]

条例3:这个supply在境外被使用了,享用了。[6]

总结陈述:

A公司的公司状况,以及其所销售的服务满足GST ACT 的第2章细分章节9-5的描述,但本章节的最下方阐述到,如果一个supply被定义为GST-FREE,那么这个supply就不再是taxable supply,也就是这一章节不再具有效力,那么来到细分章节38-190,条例2和3 清楚的说到,当A公司的Supply是卖给了非澳洲居民,同时这个服务在澳洲以外被使用了,那么他就是G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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