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信托遇上婚姻法
长久以来家庭信托基金(Family Trust)都被视为财产保护的一个有效工具。许多会计师会建议客户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税务优化,以及来避免或减少商业债务纠纷对家族资产的威胁。
从根本上来说,信托之所以有保护资产的能力,是因为信托里的受益人的利益并非法定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受益人在监管人(trustee)分配信托资产权益给他们之前,是无权获得信托的任何权益或资本的。既然不是法定的财产,当受益人面临财务纠纷的时候,可能不会威胁到信托拥有的资产。
家庭信托的结构很重要
可是,事情往往没那么简单。当家庭信托遇上婚姻法(Family Law Act 1975) 的时候,大部分的信托基金因为设立时的结构选择, 都提供不了这种所谓的保护。因为在澳洲,婚姻法庭的权利非常大。当婚姻破裂的时候,法院有权进行财产分割程序,将信托资产考虑在内,以划分婚姻资产。法院可以直接,或者发出具有效力的命令,来分割您的资产,或者可以简单地将信托资产视为您的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
财产分割
一般来说,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婚姻法庭会考虑:谁控制信托,何时成立信托,如何使用信托,信托基金的来源,以及这些因素与婚姻双方之间的的关系的联系。
具体会采取4个步骤:
- 对婚姻双方或与其有联系的个体所拥有的所有财产、负债及财务资源进行识别和计算。通常还需要确定财产的来源,例如某一方是否将财产带入了婚姻;
- 对婚姻双方的财务贡献和非财务贡献进行评估;
- 考虑年龄、财务能力、承诺与责任等因素;
- 最后在考虑所有婚姻情况下,评估最终分割的数字是否公正合理并做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
Tom和Lucy 于1989 年结婚,于 2006年离婚,并有3名孩子。他们在婚后不久建立了1个普通的全权家庭信托,命名为Tom and Lucy Family Trust。信托的资金主来源于Tom的父母的遗产。Tom和Lucy都是监管人 (Trustee Company) 的董事,Tom是委任人(appointor),而信托契约采用一般标准的条款。Lucy以及孩子和其他人是受益人。Tom不是资本或收入受益人,但他作为股东或受益人的公司或信托可以作为受益人,而且他从信托中借钱。
在此案例中,Tom认为离婚后Lucy无权分割他的财产。但婚姻法庭认为Tom控制了信托监管人,信托也与婚姻双方有紧密联系,因此信托下面持有的财产被裁定为婚姻财产。
这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丈夫、妻子任一方,或丈夫和妻子同时是受托人,或者是公司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的唯一董事,或是具有更换受托人的权力的委任人,同时也是受益人,那么信托的资产将可被婚姻法庭分割。
那么,有些人不禁疑问,我让一个信任的人代替我做受托人不就好了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您指定您的会计师,其他专业顾问或值得信赖的朋友担任受托人,董事或委任人,但该人仅仅是根据您的指示或愿望行事的“傀儡”,那么您也会被视为在事实上控制信托。
还有一些常见技巧,但也有其利与弊,例如:
1.在信托中制定控制立场,以便婚姻双方不能独自执行决策 – 这种选择需要专家的意见,以确定控制立场是否导致控制权与受益人之间的联系中断;
2.将婚姻双方排除在受益人之外,使婚姻任一方都不是控制者和受益人的双重身份。 然而这种选择很少出现,因为双方都希望享受信托产生的经济利益;
3.纳入特殊条款,规定婚姻双方在特定事件中不再成为受益人。这样的规定导致控制权与受益人之间的联系中断。这是一个有效的选择,但有着被法院认为是企图破坏法院管辖权的风险。
由此可见,在成立信托基金的时候,一定要及早计划好,以规避可能的婚姻风险。总的来说,最适合遗产规划的方法是采用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信托,它将提供给每个主要受益人(例如每个孩子)固定利益。其次,制定好完善的家庭财务制度,合理分配收入。再者,及早的制定好一套合理的信托控制权制约机制,使主要受益人不能单独通过决策或控制信托。 最后,计划好信托资金是在婚前还是婚后投入,因为这将大大影响婚姻法庭对资产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