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账中的GST应该如何处理?
不知道澳洲财税观察的广大读者们是否在经营或者工作(特别是服务行业)中会遇到如下情况: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可能会替客人先向第三方支付费用。例如,住宿行业会垫付帮客人呼叫Uber/DiDi的费用,律师们可能会帮客户垫付做Title Search的费用,物业管理权经理帮助业主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代付的费用,而这些费用的 “最终” 支付者是客户。
那么,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中所包含的消费及服务税(下称GST)是否能够在BAS(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中退回呢?同时我们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时,是否应该额外收取GST?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不同的行业提供服务时总是会遇到一些需要帮助客人代付的费用,这其中GST的抵扣不仅需要考虑到购买的服务本身是什么,同时还需考虑服务的模式、合同的框架、支付的方式,享受服务的地点等等多种因素,而且还要结合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中相应的法条进行解读。进而保证在服务价格具有竞争力的前提下准确的进行会计处理和GST申报工作。
GST Ruling 2000/37完整的阐述了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是如何看待代付的情况下其中的GST问题的。
ATO认为在付账情况下只有两种关系:
- 委托人Principal(最终支付人/最终支付实体)
- 代理人Agent(代付人/代付实体)
总的来说,如果代理人代替委托人使用服务或购买产品,虽然可能票据(Tax invoice)上的名字是代理人,但因为最终费用的发生是委托人支付了,那么代理人不可以去申报这笔费用的GST退回(如果含GST)。
为了更具体的探讨这个问题,下面以律师行业为例来进行解读不同的费用下的不同的GST的收取方法。
根据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以及ATO的税务裁定中的要求,律师发生的以下费用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 Application Fee (申请费)
- Registration Fee(注册费)
- Court fee (法庭费)
- Incorporation Fee (例如ASIC收取的费用)
- Fines/Penalty (罚款/罚金)
- Stamp duty (印花税)
- Tax (其他税费)等等
根据税法的解读,在律师帮助客人支付该笔费用时,存在着律师被客户委托支付这样一种关系,即客户是最终支付人,律师仅仅是代替客户支付该笔费用。那么在律师向客户收取这笔费用时,根据GST ACT TPP 043的要求,无需在该笔费用上额外征收10%的GST。请注意,以上费用绝大部分本身不含GST。即便原始费用中包含GST,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那么律师不可以向ATO申报退回这笔GST。
这其中的逻辑是因为这些消费及服务是被第三方直接提供服务或产品给了客户而非律师,因为律师在这个关系中只是Act her/his paying Capacity(既帮助付款的行为),律师并没有就这其中的内容/结果进行再次加工与解读,所以即便是第三方提供这些服务中包含的GST,律师也无法向ATO申请退还。
那么什么时候ATO认为律师并非作为客户的代理在帮助他们支付费用呢?这需要根据律师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同时按照ATO税务裁定GSTA TPP 042中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费用不含GST,但律师在收取服务费时,需要在原有金额上额外收取10% 的GST:
•Search Fee
•Municipal Search Fee(Rate, zoning, permits)
•Birth/Death/Marriage Certificate Fees
•Barrister’s Fee(如果律师出庭费用)
•Witness Fee
•Fees for Recording Court Proceedings
•Service of Documents Fees
例如,在帮助客户做Municipal Search时,被第三方收取了$100的费用,其中不含GST;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时需要征收$100*110%=$110,其中$10为GST。
这是因为根据税务裁定,ATO认为律师作为主要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士,需要根据获取的这些信息从而提供法律服务,涉及到了对信息的解读,既不构成和客户间的代付代缴关系,因此律师作为支付这笔费用的Principal。如果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中包含GST,那么律师可以在BAS中申请退还。
其他必须向客户收取GST的费用包括:
- Telephone
- Postage
- Photocopying
- Couriers
- Word Processing
- Travel of the Practitioner and Staff
例如,在向客户邮寄文件时,律师被收取了$11的邮费,其中$10为快递费,$1为GST,那么$1能够在BAS中退回;律师在向客户收取费用时,收费为$11*110%=$12.1,其中$1.1为提供服务收取的GST。
编者语:
在界定是否向客户额外收取GST费用时,需要仔细甄别支付该笔费用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委托代付的关系还是律师为获取信息进而提供律师服务。总的来说,除Principal/agent关系的支付外,其他情况下都需要收取向客户GST。那么如何与客户保持Principal/agent的关系从而获得定价优势,如何与客户接洽、账户的设置、费用的代付方式等还是需要进行周密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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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GSTR 2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