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ral Fee抵扣该如何进行
最近我们收到很多从事房产经纪行业客户的询问,主要是关于支付给第三方的介绍费(Referral Fee)该如何进行抵扣的问题。我们就以本文帮助您理清思路。
很多行业其实都有一条业内的不成文的小规则,通常就是介绍人向销售介绍了客人,在销售与该客人达成交易之后,会有一定数额的介绍费给到介绍人。本文就以最常见的房地产行业为例,作为一名房产经纪人(Real Estate Agent),如何将回馈给介绍人的介绍费,在财年末报税中申请税务抵扣。
税务局在税务裁定(Tax Ruling) 98/6 中明确表示,这笔费用通常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要满足如下几点要求¹:
①在抵扣支付出去的介绍费之前,纳税人(房产经纪人)需要有销售佣金(Commission)的收入²。如果该房产经纪人的收入来源仅是固定工资,不包括交易的佣金,那么支付出去的介绍费是不可以抵扣的 ³。
②纳税人(房产经纪人)所支付出去的介绍费可以是在谈成生意之前,也可以是在谈成生意后。但是如果介绍人和纳税人(房产经纪人)的关系是朋友,亲戚或利益相关的伙伴(Friends, relatives or associates),那么需要纳税人能清晰的证明该笔费用和卖出某套房产相关,才可以申请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
- 在任何情况下,食品、饮品以及娱乐活动的相关费用,根据关于娱乐费用的规定(Provision of Entertainment)⁴,不可抵扣。
- 超过$300以上的抵扣需要书面证明(Written Evidences),同时解释介绍费的计算方式⁵。
当然,也有一些房产经纪人的收入包含的是固定收入和ABN的形式支付的佣金,那么就不能够符合该项税务裁定。但这不代表这该项费用不可抵扣,具体的抵扣事宜可在符合ABN的相关税法及税务裁定的前提下在ABN中进行抵扣,欢迎留言或扫码咨询。
本文所涉及的相关资料
[1] Tax Ruling 98/6 s183
[2] Effective Cause Test: Moneywood Pty Ltd v Salamon Nominees Pty Ltd(2001) NSW ConvR 55-978.
[3]Tax Ruling 98/6Paragraph 215, Commissioner conducting Test Case Program for Law Clarificationfor such cases.
[4]包括:S32 – 5 IncomeTax Assessment Act 1997,TR 97/17 and TD 94/55
[5] Tax Ruling 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