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賬中的GST應該如何處理?
不知道澳洲財稅觀察的廣大讀者們是否在經營或者工作(特別是服務行業)中會遇到如下情況: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可能會替客人先向第三方支付費用。例如,住宿行業會墊付幫客人呼叫Uber/DiDi的費用,律師們可能會幫客戶墊付做Title Search的費用,物業管理權經理幫助業主法人團體(Body Corporate)代付的費用,而這些費用的 「最終」 支付者是客戶。
那麼,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中所包含的消費及服務稅(下稱GST)是否能夠在BAS(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中退回呢?同時我們在向客戶收取費用時,是否應該額外收取GST?
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話題,不同的行業提供服務時總是會遇到一些需要幫助客人代付的費用,這其中GST的抵扣不僅需要考慮到購買的服務本身是什麼,同時還需考慮服務的模式、合同的框架、支付的方式,享受服務的地點等等多種因素,而且還要結合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中相應的法條進行解讀。進而保證在服務價格具有競爭力的前提下準確的進行會計處理和GST申報工作。
GST Ruling 2000/37完整的闡述了澳大利亞稅務局(ATO)是如何看待代付的情況下其中的GST問題的。
ATO認為在付賬情況下只有兩種關系:
- 委托人Principal(最終支付人/最終支付實體)
- 代理人Agent(代付人/代付實體)
總的來說,如果代理人代替委托人使用服務或購買產品,雖然可能票據(Tax invoice)上的名字是代理人,但因為最終費用的發生是委托人支付了,那麽代理人不可以去申報這筆費用的GST退回(如果含GST)。
為了更具體的探討這個問題,下面以律師行業為例來進行解讀不同的費用下的不同的GST的收取方法。
根據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以及ATO的稅務裁定中的要求,律師發生的以下費用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
- Application Fee (申請費)
- Registration Fee(註冊費)
- Court fee (法庭費)
- Incorporation Fee (例如ASIC收取的費用)
- Fines/Penalty (罰款/罰金)
- Stamp duty (印花稅)
- Tax (其他稅費)等等
根據稅法的解讀,在律師幫助客人支付該筆費用時,存在著律師被客戶委托支付這樣一種關系,即客戶是最終支付人,律師僅僅是代替客戶支付該筆費用。那麽在律師向客戶收取這筆費用時,根據GST ACT TPP 043的要求,無需在該筆費用上額外征收10%的GST。請註意,以上費用絕大部分本身不含GST。即便原始費用中包含GST,由於委托關系的存在,那麽律師不可以向ATO申報退回這筆GST。
這其中的邏輯是因為這些消費及服務是被第三方直接提供服務或產品給了客戶而非律師,因為律師在這個關系中只是Act her/his paying Capacity(既幫助付款的行為),律師並沒有就這其中的內容/結果進行再次加工與解讀,所以即便是第三方提供這些服務中包含的GST,律師也無法向ATO申請退還。
那麽什麽時候ATO認為律師並非作為客戶的代理在幫助他們支付費用呢?這需要根據律師與客戶的合作關系,同時按照ATO稅務裁定GSTA TPP 042中的明確規定,以下幾種費用不含GST,但律師在收取服務費時,需要在原有金額上額外收取10% 的GST:
•Search Fee
•Municipal Search Fee(Rate, zoning, permits)
•Birth/Death/Marriage Certificate Fees
•Barrister’s Fee(如果律師出庭費用)
•Witness Fee
•Fees for Recording Court Proceedings
•Service of Documents Fees
例如,在幫助客戶做Municipal Search時,被第三方收取了$100的費用,其中不含GST;在向客戶收取費用時需要征收$100*110%=$110,其中$10為GST。
這是因為根據稅務裁定,ATO認為律師作為主要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士,需要根據獲取的這些信息從而提供法律服務,涉及到了對信息的解讀,既不構成和客戶間的代付代繳關系,因此律師作為支付這筆費用的Principal。如果第三方收取的費用中包含GST,那麽律師可以在BAS中申請退還。
其他必須向客戶收取GST的費用包括:
- Telephone
- Postage
- Photocopying
- Couriers
- Word Processing
- Travel of the Practitioner and Staff
例如,在向客戶郵寄文件時,律師被收取了$11的郵費,其中$10為快遞費,$1為GST,那麽$1能夠在BAS中退回;律師在向客戶收取費用時,收費為$11*110%=$12.1,其中$1.1為提供服務收取的GST。
編者語:
在界定是否向客戶額外收取GST費用時,需要仔細甄別支付該筆費用的目的是什麽,是否存在委托代付的關系還是律師為獲取信息進而提供律師服務。總的來說,除Principal/agent關系的支付外,其他情況下都需要收取向客戶GST。那麽如何與客戶保持Principal/agent的關系從而獲得定價優勢,如何與客戶接洽、賬戶的設置、費用的代付方式等還是需要進行周密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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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GSTR 2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