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的家庭信托遇上婚姻法,真的還有保護嗎?


家庭信托遇上婚姻法

長久以來家庭信托基金(Family Trust)都被視為財產保護的一個有效工具。許多會計師會建議客戶通過這種方式,達到稅務優化,以及來避免或減少商業債務糾紛對家族資產的威脅。

從根本上來說,信托之所以有保護資產的能力,是因為信托裏的受益人的利益並非法定意義上的財產。因為受益人在監管人(trustee)分配信托資產權益給他們之前,是無權獲得信托的任何權益或資本的。既然不是法定的財產,當受益人面臨財務糾紛的時候,可能不會威脅到信托擁有的資產。

家庭信托的結構很重要

可是,事情往往沒那麽簡單。當家庭信托遇上婚姻法 (Family Law Act 1975) 的時候,大部分的信托基金因為設立時的結構選擇, 都提供不了這種所謂的保護。因為在澳洲,婚姻法庭的權利非常大。當婚姻破裂的時候,法院有權進行財產分割程序,將信托資產考慮在內,以劃分婚姻資產。法院可以直接,或者發出具有效力的命令,來分割您的資產,或者可以簡單地將信托資產視為您的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

家庭信托与財產保護

財產分割

一般來說,在處理財產分割時,婚姻法庭會考慮: 誰控製信托,何時成立信托,如何使用信托,信托基金的來源,以及這些因素與婚姻雙方之間的的關系的聯系

具體會采取4個步驟:

  • 對婚姻雙方或與其有聯系的個體所擁有的所有財產、負債及財務資源進行識別和計算。通常還需要確定財產的來源,例如某一方是否將財產帶入了婚姻;
  • 對婚姻雙方的財務貢獻和非財務貢獻進行評估;
  • 考慮年齡、財務能力、承諾與責任等因素;
  • 最後在考慮所有婚姻情況下,評估最終分割的數字是否公正合理並做相應調整。

案例分析

Tom和Lucy 於1989 年結婚,於 2006年離婚,並有3名孩子。他們在婚後不久建立了1個普通的全權家庭信托,命名為Tom and Lucy Family Trust。信托的資金主來源於Tom的父母的遺產。Tom和Lucy都是監管人 (Trustee Company) 的董事,Tom是委任人(appointor),而信托契約采用一般標準的條款。Lucy以及孩子和其他人是受益人。Tom不是資本或收入受益人,但他作為股東或受益人的公司或信托可以作為受益人,而且他從信托中借錢。

在此案例中,Tom認為離婚後Lucy無權分割他的財產。但婚姻法庭認為Tom控製了信托監管人,信托也與婚姻雙方有緊密聯系,因此信托下面持有的財產被裁定為婚姻財產

這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丈夫、妻子任一方,或丈夫和妻子同時是受托人,或者是公司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的唯一董事,或是具有更換受托人的權力的委任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那麽信托的資產將可被婚姻法庭分割。

那麽,有些人不禁疑問,我讓一個信任的人代替我做受托人不就好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您指定您的會計師,其他專業顧問或值得信賴的朋友擔任受托人,董事或委任人,但該人僅僅是根據您的指示或願望行事的“傀儡”,那麽您也會被視為在事實上控製信托

還有一些常見技巧,但也有其利與弊,例如:

1.在信托中製定控製立場,以便婚姻雙方不能獨自執行決策 – 這種選擇需要專家的意見,以確定控製立場是否導致控製權與受益人之間的聯系中斷;

2.將婚姻雙方排除在受益人之外,使婚姻任一方都不是控製者和受益人的雙重身份。 然而這種選擇很少出現,因為雙方都希望享受信托產生的經濟利益;

3.納入特殊條款,規定婚姻雙方在特定事件中不再成為受益人。這樣的規定導致控製權與受益人之間的聯系中斷。這是一個有效的選擇,但有著被法院認為是企圖破壞法院管轄權的風險。

由此可見,在成立信托基金的時候,一定要及早計劃好,以規避可能的婚姻風險。總的來說,最適合遺產規劃的方法是采用一種特殊形式的分配信托,它將提供給每個主要受益人(例如每個孩子)固定利益。其次,製定好完善的家庭財務製度,合理分配收入。再者,及早的製定好一套合理的信托控製權製約機製,使主要受益人不能單獨通過決策或控製信托。 最後,計劃好信托資金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投入,因為這將大大影響婚姻法庭對資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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