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ferral Fee抵扣該如何進行
最近我們收到很多從事房產經紀行業客戶的詢問,主要是關於支付給第三方的介紹費(Referral Fee)該如何進行抵扣的問題。我們就以本文幫助您理清思路。
很多行業其實都有一條業內的不成文的小規則,通常就是介紹人向銷售介紹了客人,在銷售與該客人達成交易之後,會有一定數額的介紹費給到介紹人。本文就以最常見的房地產行業為例,作為一名房產經紀人(Real Estate Agent),如何將回饋給介紹人的介紹費,在財年末報稅中申請稅務抵扣。
稅務局在稅務裁定(Tax Ruling) 98/6 中明確表示,這筆費用通常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要滿足如下幾點要求¹:
①在抵扣支付出去的介紹費之前,納稅人(房產經紀人)需要有銷售傭金(Commission)的收入²。如果該房產經紀人的收入來源僅是固定工資,不包括交易的傭金,那麼支付出去的介紹費是不可以抵扣的 ³。
②納稅人(房產經紀人)所支付出去的介紹費可以是在談成生意之前,也可以是在談成生意後。但是如果介紹人和納稅人(房產經紀人)的關系是朋友,親戚或利益相關的夥伴(Friends, relatives or associates),那麼需要納稅人能清晰的證明該筆費用和賣出某套房產相關,才可以申請抵扣。
*需要註意的是:
- 在任何情況下,食品、飲品以及娛樂活動的相關費用,根據關於娛樂費用的規定(Provision of Entertainment)⁴,不可抵扣。
- 超過$300以上的抵扣需要書面證明(Written Evidences),同時解釋介紹費的計算方式 ⁵。
當然,也有一些房產經紀人的收入包含的是固定收入和ABN的形式支付的傭金,那麼就不能夠符合該項稅務裁定。但這不代表這該項費用不可抵扣,具體的抵扣事宜可在符合ABN的相關稅法及稅務裁定的前提下在ABN中進行抵扣,歡迎留言或掃碼咨詢。
本文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1] Tax Ruling 98/6 s183
[2] Effective Cause Test: Moneywood Pty Ltd v Salamon Nominees Pty Ltd(2001) NSW ConvR 55-978.
[3]Tax Ruling 98/6Paragraph 215, Commissioner conducting Test Case Program for Law Clarificationfor such cases.
[4]包括:S32 – 5 IncomeTax Assessment Act 1997,TR 97/17 and TD 94/55
[5] Tax Ruling 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