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宅和潛在住宅用地需要繳納GST
從2018年7月1日起,新住宅(residential premises)或者潛在住宅用地(potential residential land)的購買者需要將房款中的商品與服務稅(GST)直接繳納給澳大利亞稅務局(ATO)。
根據之前發布的2018聯邦預算案,這一新規定旨在加強GST的征收,打擊部分房地產開發商不按規定繳納已出售的新住宅的GST,甚至在項目開發中獲得GST退稅,卻在要繳納售房款GST之前惡意破產來逃稅。
一般來說,新住宅是指之前從來沒有按照住宅性質買賣過,經過大規模翻新或者拆除改建的住宅。潛在住宅用地是指目前沒有建造住宅但可以作為住宅用地來使用的土地。
那麽這種變化對買家和房地產開發商有什麽影響?
對於房產開發商:
必須在房產交割時告知買家GST的相關信息,未及時發出通知的開發商將被處罰。此信息可包含在銷售合同或單獨的文件中。(請註意,規定不適用於商業住宅,或者購買潛在住宅用地的買家是消費稅(GST)註冊企業。)
因此,開發商不能再保留GST稅款到最長一個季度的時間。
對於買家,如果需要預扣GST稅款,報告中必須包含下列詳細信息:
- 名字和澳大利亞商業號碼(ABN)
- 需要預扣並支付給ATO的金額
- 何時需要付款
- 如果購買包括非現金付款(如土地掉期),則還要包含該部分付款的包含GST的市場價值
- 其他法規中所述的信息
購房者須在交割當天或者交割之前向ATO代繳GST,代繳數額是交易總價的11分之1。如果代扣的數額大於實際應繳納數額,開發商需要通過提交消費稅報表 (BAS) 來進行退稅。
GST稅率和通常一般報BAS的方式保持不變。
這一新規定增加了房產購買以及融資的復雜程度與風險,因而買方的購房成本也會因此增加。我們建議您找到專業的房產顧問或會計師咨詢,最大限度地合法保證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