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們熟稱的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一個種類的全權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起源於西方法律體系並受到保護。其核心理念為 – “委托人(settlor)在任命人(Appointor)的指示下幫助設立信托,任命人指定受托人(Trustee)來對信托進行管理,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約(Trust Deed)的要求管理該資產,將獲得的收益分配給受益人(Beneficiary)” 。家庭信托與其他類別的信托一樣在澳大利亞具有非常廣泛的實際應用,本文為您解析家庭信托的類型,以及其常見的設定結構以及稅務優劣勢。
家庭信托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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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xed Trust (包括單位信托) -
Discretionary Trust (包括家庭信托) -
Bare Trust -
Hybrid Trust(混合信托) -
Testamentary Trust(遺囑信托) -
Charitable Trust(慈善信托) -
Superannuation Trust(含SMSF自管養老金信托)
家庭信托的結構
- 委托人(Settlor,也稱設立人):委托人是為了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依據信托法(Trust Law)成立信托的人,並提供信托最初始的資產,稱為Settled Sum,通常為$10。信托成立後,委托人的使命就結束了,其無法對信托做任何決定,同時也無法被分配利益。在澳大利亞,很多時候授予人是由律師或者會計師擔任。
- 任命人(Appointor):任命人具有權力移除和更換受托人(Trustee),其在信托中具有最高話語權。任命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兩個人,比如夫妻。
- 受托人(Trustee):法律意義上指的是家庭信托資產的管理者。可以是個人做受托人,也可以公司來作為信托的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
- 受益人(Beneficiary):受托人根據家庭信托契約(Trust Deed),將家庭信托裏產生的收入分配給受益人。
- 信托契約(Trust Deed):維持家庭信托的條款和條件的法律文件。包含信托基金的目標、受益人、受托人以及信托收益的分配方式。信托契約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簽署並生效。家庭信托的受益人一般為家庭內的成員。
家庭信托的稅務優劣勢
1. 以家庭為單位更靈活的稅務籌措
2. 資產保護,便於管理
通常來說,可以用一間公司來作為家庭信托的企業受托人。家庭信托持有的資產,而不是以個人名義持有。一旦個人破產或者被卷入訴訟,在一些情況下家庭信托名下持有的資產會受到保護。
當然,有利就有弊,家庭信托同樣有一些劣勢:
- 信托收益需要每年根據信托契約中定義的家庭成員進行分配,將收益分配給其他非受益人群體或不分配將按照澳大利亞最高邊際稅率加上醫療保險稅(45%+2%)進行征稅。
- 信托收益在分配給未成年納稅人時,僅有$416免稅,超過$1,307的分配則需要按照最高邊際稅率征稅。
- 家庭信托的虧損不能分配給受益人,但可以轉入進之後財年抵扣收入(需要滿足Schedule 2f ITAA 1936中針對信托的條件測試)。
綜上所述,家庭信托的稅收籌措更有優勢,但由於家庭信托的復雜性,家庭信托的的設立十分依賴專業人士的輔助。作為專業會計,我們可以幫到想要設立家庭信托的客戶:
- 根據您具體的家庭情況和收入及投資狀態,理性分析現階段設立家庭信托對您稅務及財產保護的影響。
- 依據我們專業的知識及經驗,輔助您設立家庭信托,排除一些未來的潛在風險。
- 講解家庭信托中不同角色的定義以及在信托利益分配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 分析不同資產的稅務特點,在您未來投資時,將該資產納入到家庭信托的稅務成本。
- 每年信托收益分配的稅務規劃,根據您具體的家庭情況,製定最優的收益分配方案。
家庭信托的起源
信托發源於英美法體系,在西方國家法律體系下運用十分廣泛。那麽近代信托到底是如何運作的?
信托的大範圍使用可以追溯到近代歐洲航海技術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之時。淘金和探險成為了當時人們改變命運的絕佳機會。信托的存在即為了解決好冒險家們的身後之事。家裏的那些產業,總要想辦法找靠譜的專業人士幫助打理,解決好家人未來的經濟來源。於是信托開始被廣泛運用。隨著時間的推進,信托的作用也不再限於委托代管資產及理財。由於其特殊的稅務特點,現在人們常常使用信托進行合理的稅務籌措。
家庭信托能夠對家庭財產具有一定的保護,同時能夠提供合理分配利潤並降低稅賦的特點是這一商業結構能夠蓬勃發展的主要原因。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家庭信托可以用於投資運營的方向不受限製,但不是所有的收益都能夠在稅務最優的情況下分配給受益人,因此在設立家庭信托前,與會計師溝通投資方向,投資計劃,從而進行細致的稅務規劃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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