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澳大利亞重大的節日,一年一度的聖誕節即將來臨。不少公司都會在聖誕節期間,送給客戶一份精心準備的聖誕禮物。贈送聖誕禮物不僅代表感謝客戶的理解與支持,更可以維護與客戶之間的良好關系。
澳洲財稅觀察和MNY Group也在此感謝大家對我們的支持,我們會在未來為大家提供更優質的財務&稅務知識。那麼就以本文作為我們的聖誕禮物,送給正在閱讀本文的您吧!
根據澳洲稅法 ITAA 1997 s8-1 的規定,如果送出一份禮物給以前或現有的客戶,以便可以讓他們幫您介紹更多客人,賺取更多的收入,那麼購買該份禮物的花銷是可以抵扣的。
下面是一些禮物抵稅細則:
根据稅務裁定¹以下例外不可抵扣:
- 該禮物的屬性是資產(Capital Nature)
比如贈送給客戶一套家具或一輛新車, 這些花費是不能抵扣的。
- 該禮物不能和賺取非納稅收入相關
- 或者其他稅法相關規定該支出不可抵扣
- 該禮物是向海外官員(Foreign Officials)²或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³行賄;
- 該禮物被定義為娛樂性質(Entertainment)⁴,比如演唱會門票,橄欖球比賽的門票, 海外度假等等;
- 該禮物不能被視為是預付款(Prepayment)⁵。
舉個例子:
Julia正在經營一間裝修公司。她送給了一位在去年完成裝修的客戶一瓶香檳。Julia的期望是禮物可以幫她拿到客戶未來的業務,或者有助於客戶把他的公司推薦給別人。盡管朱莉婭與客戶相處得很好,但禮物並非出於個人原因而贈送,也不具有私人特征。香檳的支出並沒有資產屬性,因此Julia有權根據 ITAA 1997 s8-1 進行稅務抵扣。
總的來說,送禮物給客戶需要具有偶然性,也就是偶爾一次,並且該禮物的價值相對較低,比如說,一瓶香檳,一個聖誕節相框,一束鮮花等都是比較好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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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1] Tax Determination 2016/14
[1] section 26-52 of the ITAA 1997
[1] section 26-53 of the ITAA 1997
[1]根據section 32-5 of the ITAA 1997,提供食物,飲品,或其他娛樂消遣活動例如門票,假期相關的費用等。
[1] Subdivision H or Division 3 of Part III of the Income TaxAssessment Act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