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給客戶的聖誕禮物抵稅細則

禮物抵稅

作為澳大利亞重大的節日,一年一度的聖誕節即將來臨。不少公司都會在聖誕節期間,送給客戶一份精心準備的聖誕禮物。贈送聖誕禮物不僅代表感謝客戶的理解與支持,更可以維護與客戶之間的良好關系。

澳洲財稅觀察和MNY Group也在此感謝大家對我們的支持,我們會在未來為大家提供更優質的財務&稅務知識。那麼就以本文作為我們的聖誕禮物,送給正在閱讀本文的您吧!

根據澳洲稅法 ITAA 1997 s8-1 的規定,如果送出一份禮物給以前或現有的客戶,以便可以讓他們幫您介紹更多客人,賺取更多的收入,那麼購買該份禮物的花銷是可以抵扣的。

下面是一些禮物抵稅細則:

根据稅務裁定¹以下例外不可抵扣:

  • 該禮物的屬性是資產(Capital Nature)

比如贈送給客戶一套家具或一輛新車, 這些花費是不能抵扣的。

  • 該禮物不能和賺取非納稅收入相關
  • 或者其他稅法相關規定該支出不可抵扣
  1. 該禮物是向海外官員(Foreign Officials)²或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³行賄;
  2. 該禮物被定義為娛樂性質(Entertainment)⁴,比如演唱會門票,橄欖球比賽的門票, 海外度假等等;
  3. 該禮物不能被視為是預付款(Prepayment)

舉個例子:

Julia正在經營一間裝修公司。她送給了一位在去年完成裝修的客戶一瓶香檳。Julia的期望是禮物可以幫她拿到客戶未來的業務,或者有助於客戶把他的公司推薦給別人。盡管朱莉婭與客戶相處得很好,但禮物並非出於個人原因而贈送,也不具有私人特征。香檳的支出並沒有資產屬性,因此Julia有權根據 ITAA 1997 s8-1 進行稅務抵扣。

總的來說,送禮物給客戶需要具有偶然性,也就是偶爾一次,並且該禮物的價值相對較低,比如說,一瓶香檳,一個聖誕節相框,一束鮮花等都是比較好的禮物。

Disclaimer

本文內容和材料僅供您參考,不構成任何稅務/會計意見或建議;

由於情況各不相同,請勿根據本文的內容采取行動,您應咨詢專業的會計師;

未經我們書面同意,請勿將此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復製、修改、分發、再版、重發、展示或演示。

本文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1] Tax Determination 2016/14

[1] section 26-52 of the ITAA 1997

[1] section 26-53 of the ITAA 1997

[1]根據section 32-5 of the ITAA 1997,提供食物,飲品,或其他娛樂消遣活動例如門票,假期相關的費用等

[1] Subdivision H or Division 3 of Part III of the Income TaxAssessment Act 1936

發佈留言

卓誠立和會計師事務所版權所有©2021

卓誠立和會計師事務所網站 - mnygroup.com.au的內容皆為原創,未經我們書面同意,您不能將本網站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復製、修改、分發、再版、重發、展示或演示。網站內容和材料僅供您參考,不構成任何稅務意見或建議。由於每個個體/實體情況各不相同,您應咨詢相關專業會計師。責任受限於根據專業標準立法批准的計畫。
MNY Group Perth Pty Ltd 作為 LHL Trust 的受託人,是一家獨立公司,在珀斯以相同的商業名稱運營。
NTAA-logo
MYOB云端会计软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