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進澳洲市場設立據點前應掌握的八個稅務問題

企業拓展澳洲市場時,通常會先規劃客戶開發、營業據點及人員配置,等到準備營運,才回頭處理公司架構與稅務安排。許多原本可以避免的成本,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

我們協助來自台灣、中國大陸、香港、越南及馬來西亞的企業赴澳投資時,會在正式營運前,先釐清以下八個問題。

一 子公司還是分公司

外國企業常在澳洲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公司所得稅率一般為 30%;符合較低稅率適用條件(base rate entity)的公司,則適用 25%。判斷資格時,須考慮集團相關企業的合計營業額及被動所得比例。

另一種方式,是將海外母公司登記為澳洲的外國公司,透過分公司營運。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母公司須直接承擔相關責任及澳洲稅務義務。應採用哪種架構,取決於營運風險、業務規模及未來的盈餘匯回方式。

二 由誰擔任董事

澳洲私人公司(proprietary company,通常以 Pty Ltd 結尾)至少須有一名通常居住於澳洲的董事。所有董事原則上都須在就任前申請董事識別碼(Director ID)。對海外企業而言,這往往是設立公司時最先遇到的實務問題,應及早確認人選並完成安排。

如何在澳洲註冊公司

三 子公司的資金如何安排

母公司可透過股本投入或借款,提供子公司所需資金。支付予海外母公司的利息,原則上須按 10% 扣繳所得稅,實際處理仍須檢視適用協定及法定豁免。借款利率也必須符合移轉訂價的常規交易原則;利息費用能否全額扣除,則須一併檢視資本弱化等相關規定。這些安排應在資金匯出前確認。

四 與集團其他公司的交易如何計價

管理服務費、軟體及系統使用費、權利金,以及向關係企業採購商品的價格,都可能涉及移轉訂價規定。澳洲稅務局(ATO)重視交易當時的定價依據,因此應及早備妥合約、計價方式及相關佐證文件,以支持交易條件符合常規交易原則。權利金等部分跨境款項,也可能涉及扣繳義務。

五 集團是否適用大型跨國企業的特別規定

若全球母公司的年度全球收入達 10 億澳幣,澳洲公司即使規模不大,也可能自成立年度起屬於重大全球實體(Significant Global Entity,SGE),並面臨較高的逾期申報罰則。

國別報告(CbC reporting)及一般用途財務報表(GPFS)的申報義務,仍須依 CbC 申報實體資格、相關年度及適用豁免分別判斷。全球合併營收達 7.5 億歐元的跨國集團,另須評估澳洲全球最低稅負及境內最低稅負規定的適用範圍。

六 何時辦理 GST 登記

一般企業的 GST 營業額達到或預計達到 7.5 萬澳幣時,通常就須辦理商品及服務稅(GST)登記。判斷時須依規定檢視目前及預估的 12 個月營業額,不能等到全年結束才處理。

即使尚未達到門檻,企業也可能選擇提前登記,以申請扣抵符合規定的設立支出及進口商品所支付的 GST。初期若申請較大金額的退稅,應備妥憑證與交易紀錄,以利 ATO 查核。

七 聘僱員工後有哪些雇主義務

聘僱員工後,企業須處理薪資所得稅扣繳(PAYG withholding)、法定退休金提撥(superannuation guarantee)及勞工職災保險。薪資總額達到適用州或領地的門檻時,也可能須繳納薪資稅(payroll tax)。

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法定退休金須配合每次發薪提撥(Payday Super),一般按符合規定的薪資所得(qualifying earnings)的 12% 計算。若由海外派駐員工,還須確認其個人稅務居民身分,以及薪資與相關費用由哪一家公司負擔。

八 盈餘如何匯回母公司

澳洲公司在符合盈餘分配及稅額抵免規定下,可分配附帶公司已繳稅額抵免的股利(franked dividends)。支付給非澳洲稅務居民股東的股利,其附帶抵免部分原則上免扣繳澳洲股利所得稅。

未附帶抵免的股利、利息及權利金,通常涉及扣繳稅款;若符合所得稅協定的適用條件,可能可適用較低稅率。台灣與澳洲已有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安排,中國大陸、越南及馬來西亞亦與澳洲有相關協定。澳洲與香港目前沒有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支付予香港母公司的相關款項,通常須依澳洲國內法的扣繳稅率及豁免規定辦理。

在設立前安排好處理順序

上述問題彼此相關,若處理順序不當,就容易產生額外成本。例如,尚未評估移轉訂價就先簽訂借款契約,或尚未確認董事人選及居住要求,就急著辦理公司設立。先將組織架構、資金安排與申報義務一併規劃,後續營運會更順利。

MNY Group 在布里斯本、荷巴特、墨爾本、伯斯及雪梨設有辦公室,並在胡志明市設有團隊。我們以中文及英文為海外企業提供專業諮詢,並可安排在澳洲或越南當面洽談。

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針對個別情況的稅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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