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聯營企業進行物業開發的案例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实体之间的合作安排,通常是为了开始一个新的项目。本文具体介绍了联营企业在物业开发行业的实际运用与其特点。

小生意雇傭員工需要註意的三大合規要素

雇佣员工需要注意的三大合规要素包括,澳大利亚税务局ATO针对雇佣相关的要求,公平工作委员会(Fair work ombudsmen)相关的要求以及州政府针对雇佣相关的要求。

Payroll Tax是什麽

工资税(Payroll Tax)是指当一个雇主支付员工报酬达到一定限额时,雇主需要向各自所在的州政府或领地政府财政办公室(State Revenue Office)缴纳的税务。

進出口生意的GST相關案例分享


最近我們經手了兩個非常有意思的關於進出口生意的cases,一個細微的差別帶來了非常大的稅務差異。

Case 1(出口服務,disconnected with Australia):

A公司是一家澳洲公司,其收入來源是為海外客戶,特別是中國客戶提供編寫電腦程序的服務,客戶拿到程序的編碼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該公司在18年做Business Activity Statement時向ATO提交了4個季度的GST收入。19年8月轉到我們事務所後我們認為A公司是不需要向它的客人收取GST以及向ATO上交GST收入的。

本文所涉及的相關ruling和Act:

GSTR 2019/D2: Goods and services tax: supply of anything other than goods or real property connected with the indirect tax zone (Australia)

A New Tax System (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

案件細節:

首先我們要分析該公司及其所提供服務的特點:

A公司是一家澳洲公司。

收入來源是通過向境外提供服務,收取傭金。

所提供的服務,在中國被使用了。

法條的套用:

在A New Tax System Act 1999 裏(下稱GST ACT)第2章細分章節第9-5的部分指出,一個Taxable Supply(可征消費稅產品或服務) 的定義包含以下四點:

The supply[1] is for consideration[2]
The supply is made in the course of operating your enterprise
The supply is connected with Australia
You are registered or required to be registered
看到這裏,感覺A公司滿足了所有四個條款了,但是,GST ACT裏還有一些豁免條例,比如S38-190 的條例2和3。
條例2:公司提供服務給境外[3]「非澳洲居民「[4] 是GST-FREE的,也就是不用向境外客戶收取GST的。[5]

條例3:這個supply在境外被使用了,享用了。[6]

總結陳述:

A公司的公司狀況,以及其所銷售的服務滿足GST ACT 的第2章細分章節9-5的描述,但本章節的最下方闡述到,如果一個supply被定義為GST-FREE,那麼這個supply就不再是taxable supply,也就是這一章節不再具有效力,那麼來到細分章節38-190,條例2和3 清楚的說到,當A公司的Supply是賣給了非澳洲居民,同時這個服務在澳洲以外被使用了,那麼他就是GST-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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